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镇**庄**号,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临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5年3月8日,临沭县**镇**街王某丙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60000元,同村村民李某某担保。2015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得知王某丙在临沭县**镇**村街一饭店吃饭,为向王某丙索要欠款,王某甲与刘某某、吴某、唐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凌某某、王某乙等人赶至该饭店,强行将王某丙带至临沭县县城北的**庄园饭店,并指使凌某某将王某丙驾驶的丰田RAV4越野车一同开至**庄园饭店。在该饭店内,王某甲、刘某某等人对王某丙实施殴打,并强迫王某丙签署将丰田RAV4车辆抵押协议。当日22时许,王某丙离开**庄园饭店。
二、虚假诉讼罪
2015年2月6日,临沭县**街道邵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60000元,月息二分,实际出借50000元。2015年4月14日,王某甲向邵某某索要欠款,邵某某于当日向王某甲使用的吴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转账50000元,同年4月30日邵某某又向该卡内转账19900元。王某甲收到钱后未将借条归还邵某某。2018年1月25日,王某甲持该借条到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邵某某及担保人高某某主张60000元债权及利息。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判决邵某某、高某某偿还王某甲本金及利息。后邵某某于2018年4月2日提出上诉,同年6月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邵某某、高某某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王某甲于2019年4月17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将邵某某、高某某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吴某某、王某乙、凌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丙、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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