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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1********,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房县********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防爆钢管、瞄准镜、枪托、火药射钉弹、钢珠等制造枪支的原材料后,对防爆钢管进行切割制作成枪管,并将枪身、枪管、枪托、瞄具进行组装。在完成疑似枪支的组装后,经过试枪可以正常击发。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钢珠弹,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

2020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湖北省保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扣押的疑似枪支、钢珠等物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亮

2020113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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