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号,务农。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本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被告人王某某为驱赶自己西瓜地里的鸟,通过QQ联系到李某某云南省昆明市**区的李某某(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已判刑),从李某某处购买铅弹2025枚,通过中通快递分两次将该批铅弹发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批铅弹存放于自家厕所内。案发后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将该批铅弹全部扣押。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购买的铅弹中至少有1922枚被认定为气枪弹。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鹏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章某区**镇**村的家中,联系电话:1558991****。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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