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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81965********,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原采购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好处费154000元、济南鼎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好处费22000元、临沂永昌机电有限公司好处费5000元,共计18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磊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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