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2月始,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店名“***有限公司”)向全国各地(含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区)的客户销售“德国必邦”等壮阳类保健品。自2016年9月4日至案发时止,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德国必邦”壮阳保健品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50185.3元。2017年12月5日1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路***大院一出租屋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一箱(共计528瓶)“德国必邦”壮阳保健品。经鉴定,涉案赃物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保健品说明书照片、发货记录、销售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连刚
2018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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