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户籍所在地镇原县南川乡**行政村**自然村,住镇原县方山乡**行政村**自然村,农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住地镇原县方山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与镇原县南川乡**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姜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2015年3月3日两人到镇原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王某甲也将户口迁入姜某某家,婚后两人生育两子。2017年12月份,王某甲跟随丈夫姜某某到宁夏自治区银川市打工期间,通过微信聊天与在内蒙古自治区务工的已婚被告人王某乙结识,2018年2月份两人见面后王某甲跟随王某乙到内蒙古自治区务工地开始同居,双方也相互告知对方自己已经结婚,2018年3月因王某甲怀孕,两人便开始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2018年12月两人回到镇原县方山乡王某乙的家中,也是以夫妻名义向王某乙父母和熟人介绍。2018年12月21日王某甲在镇原县孟坝镇康复医院生下一男婴,形成婚姻事实。
2019年12月17日姜某某到镇原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结婚证、户籍证、出生证明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
3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4证人高某某、朱某某、杏某某等人证言;
5检查笔录;
6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明知对方已经结婚,又相互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晨红
检察官助理:刘 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3049****、1524882****)。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宗两册。
3.具结悔过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