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18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7年12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8年5月13日至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湘K43998重型自卸货车从娄衡公路驶入其位于双峰县锁石镇志木村岂石组的自家地坪,其在地坪内停放车辆时,未仔细观察车辆周围环境,将途经地坪的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均未满14周岁)撞倒,导致二人当场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主动至双峰县公安局锁石派出所投案。
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通话详单、尸表检验分析意见、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3.证人王某戊、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疏忽大意,过失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代检察员:颜霂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380****。
2.随案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