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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四川省金堂县人,重庆**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重庆市渝北区**项目部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里**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号的轮式装载车(工程专用铲车)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中建七局员工宿舍装运床件,拟通过疫情防控期间封闭且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前往几百米远的项目部。当该轮式装载车通过附近十字路口两端的封闭卡口行驶至巴南区尚佳汇装饰华南城店门前道路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轮式装载车铲斗半举过卡口后,因视野出现盲区等原因,未注意到车辆前方靠右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等同事,导致其驾驶的轮式装载车将陈某某推倒并碾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2020年3月9日,被害人陈某某之妻代某某收到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轮式装载车、被害人尸体及血迹、安全帽、蓝牙耳机等物证照片;

2.院前急救病历死亡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职业培训合格证及劳动合同书、巴南区界石镇“3·2”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身份信息核查情况表及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易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及辨认现场等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因疫情防控封闭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无牌号工程车辆运送物品的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强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案

  2.案卷材料4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补充的情况说明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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