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东洲区**乡**村农民,住抚顺市东洲区**路**栋**号。2019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东洲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 5月17 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伙同东洲区**乡**村原村委会主任黄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黄某某受抚顺市东洲区**乡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辽宁中部环线(铁岭至本溪段)抚顺境内途径**乡**村电力设施占地补偿(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中测量、签订协议、上报、发放补偿款”等事项中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占地补偿项目,骗取高速公路建设电力改造土地补偿资金244110元,该款被王某某非法占有。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力塔基永久占地协议、农村信用合作社流水明细等书证材料;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案件来源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黄某某,利用黄某某的职务便利,以虚构占地补偿项目,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2441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媛
代理检察员: 王鹏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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