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10月28日被开除党籍,祁东县**乡**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乡**村**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祁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祁东县监察委补充调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同**县***乡**********严某某(另案处理)采用虚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5.6万元,并伙同严某某以“资料费”的名义收取危房改造对象户1.4万元补助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找到村民王某辛商量以其父亲王某乙的名义虚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承诺补助到位后会分给其部分资金。2016年1月7日,虚报的危房改造补助2万元到位后,被告人王某甲送给严某某2000元,分给了王某辛15000元,剩余3000元据为己有。
2016年上半年,严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商量通过以村民的名义虚报危房改造申报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私分,严某某收回部分补助资金,剩余补助由被告人王某甲和对象户分配。之后,被告人王某甲以村民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刘某辛的名义虚报获取危房改造资金共36000元。其中,严某某分得9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3500元,王某戊分得4500元、王某丙分得4000元、王某丁分得5000元、刘某辛分得10000元。
二、2016年上半年,白源村五保户王某庚、王某己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农村危房改造,严某某告诉被告人王某甲五保户可以享受2万元危房改造补助,到时拨给王某庚、王某己的补助资金超出2万元部分要收回作为“资料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同意,并分别跟对象户打好了招呼。之后,王某庚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8万元,王某己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6万元。其中王某庚、王某己各得2万元,严某某收取12000元“资料费”据为己有,被告人王某甲分得2千元。
2019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接到祁东县监察委办案人员通知后接受了谈话。2019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接到乡纪委负责人的通知后,电话联系办案人员愿意到县纪委配合调查,并于次日上午到县纪委办案点配合调查。现被告人王某甲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刘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秋菊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肆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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