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平江县**镇。因吸食毒品,2020年11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平江县上塔市镇小坪村曹家组以1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了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毒品重约0.2克,被告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元。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平江县**镇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荣 辰
助理检察员:许 蒙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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