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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住祁县**镇**村**街**号,祁县**镇第十七届人大代表。2019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31日因吸毒被山西省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祁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 2020年4月26日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山西省清徐县**镇**村张某某及微信名为“人生如梦”一妇女处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并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韩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吸毒人员的陈述笔录;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青

检察官助理:赵晓晶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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