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9********,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庄**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该王1996年6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不符合监视居住规定,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接到无业人员郭某某的电话称要购买80元钱的毒品,王某某同意贩卖,并约郭某某在西固区公园十字西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后面见面,不久二人见面后,郭某某称身上没带钱,先将自己的黑色酷派牌触摸屏手机抵押80元购毒款,完后赎回,王某某同意后将1小塑料包毒品贩卖给郭某某,郭某某将手机交给王某某,二人准备逃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王某某身上查获黑色酷派牌触摸屏手机一部,在郭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塑料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

3、毒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

4毒品称重、取样笔录;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兰)公(刑)鉴(理)字【2013】F00122号鉴定意见书;

7、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9、刑满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伟松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手机二部;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