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村委会** 组,住云南省会泽县**镇**村村委会**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6年10月28日减刑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8年1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600元。
2.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300元。
3.2020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以人民币300元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4克,被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昆明市盘龙区**村**栋**号**楼被告人王某某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毒品甲基苯丙胺、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搜查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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