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6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社区**街。2015年12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20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4月8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治安拘留十四日(因疫情未能执行)。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贩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买毒品冰毒后又加价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高某某想购买毒品电话并收取对方2000元毒资后,立即联系贩毒人员陈某某,将其中1600元转给陈某某用于购买毒品,自己从中获利400元。随后,陈某某将一包约0.45克冰毒毒品用烟盒包装好,藏匿在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汉庭酒店门口一辆车的车胎上,并将藏匿毒品的视频发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藏匿毒品的视频又转发给高某某,高某某随即赶到现场取出该毒品冰毒。
2、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高某某购买毒品电话并收取对方1300元毒资后,立即联系贩毒人员陈某某,将其中1200元转给陈某某用于购买毒品,自己从中获利100元。随后,陈某某将一包约0.45克冰毒毒品用烟盒包装好,藏匿在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汉庭酒店门口一辆车的车胎上,并将藏匿毒品的视频发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藏匿毒品的视频又转发给高某某,高某某随即赶到现场取出该毒品冰毒。
3、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高某某购买毒品电话并收取对方1400元毒资后,立即联系贩毒人员陈某某,将其中1200元转给陈某某用于购买毒品,自己从中获利200元。随后,陈某某将一包约0.45克冰毒毒品用烟盒包装好,藏匿在瑶海区临泉路与东二环路交口“晨辉大厦”停车场的拦路牌里,并将藏匿毒品的视频发给王某某,王某某随即赶至藏匿毒品地点将毒品取出,后送到在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大酒店的高某某手中。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按照公安机关安排,以打电话方式将向自己贩卖毒品的贩毒人员陈某某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贩毒人陈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1.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2020年7月 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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