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村**小区,系河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法定宣告时间,被告人在监管医院,经领导批示,于2019年1月3日宣布);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路其公司内,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能为受害人赵某甲贷款为由,骗取受害人赵某甲2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赃款已退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兴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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