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吴川市,住湛江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梁某某于2019年5月中旬认识被告人王某某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准备结婚,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一直隐瞒已婚的情况,并且假装怀孕,住进被害人梁某某家中,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以需要做水产生意为由开始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的钱财。被告人王某某以各种虚构的理由向被害人梁某某索要财物,而被害人梁某某和其家人每次都被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不同金额的财物,经统计被害人梁某某与其家人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分别16次,共被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约3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诈骗梁某某约31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梁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毅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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