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拜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楼**单元**室。2017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20年1月17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11月24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以挂失的方式重新补领其名下斯柯达昊锐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并于2015年将此车用补办的机动车登记证抵押给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获取借款7万元。2016年5月17日王某某隐瞒其已将轿车抵押借款的事实,用原机动车登记证再次将车辆抵押给被害人刘某甲,借款7万元,刘某甲扣除当月利息0.56万元,向王某某支付6.44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归还一个月利息0.56万元。王某某用此款偿还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后,又将该车抵押给**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因无力还款该车被**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转卖给他人。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4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2.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无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非营运车辆买卖协议、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车辆抵押手续、借款结清证明、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3. 证人李某某、赵某某、肖某某、薛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拜泉县;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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