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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9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号,捕前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室,无业。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在河南省郏县**镇古玩市场低价购买的仿古工艺物品冒充在工地上挖到的文物,在本市雁塔区科技二路西安软件园对面公交站处向被害人方某某售卖,方某某遂通过微信向王军营转账人民币6000元,从王某某处购买11件假文物。

2019年4月3日12时许,王某某采用相同的方法在南三环与丈八四路交汇处向被害人张某某售卖假文物,张某某遂支付现金12800元从王某某处购买16件假文物。

4月3日20时许,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艺品若干;

2.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截图、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收条及谅解书;

3.被害人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左右,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作案工具工艺品若干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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