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4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中共党员,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镇**公寓**幢**室(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杭州小客车指标不得转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杭州小客车更新指标名额。
2021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西湖区**镇**水果店,谎称转卖杭州小客车更新指标浙A0****车牌给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夫妇,伪造张某某已取得浙A0****牌照的浙江政务短信,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夫妇人民币35000元,后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
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益萍
检察官:韩 飞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在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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