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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河北省唐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其朋友房某某的对象吴某某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房某某想把其对象保出来,王某某便谎称其有能力为吴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后王某某以托关系找人送礼的名义先后从房某某处分多次拿走人民币40万元,王某某将该钱款均用于个人花销。房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王某某催要被骗钱款,后王某某退还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检察官助理:唐楚越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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