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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定州市**镇**村**号,现居住于该地。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在微信群中发送售卖水果的虚假信息,收款后不发货的方式,骗取张某某等人共计31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网络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温丽芳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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