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9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钟某某通过快手结为网友。自2018年8月以来,王某某谎称随礼、朋友借钱、扫某平台支付宝二维码、刷支付宝需要手续费等理由,要求钟某某转款。钟某某先后向王某某共转款人民币42500元。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住宿、餐饮、偿还他人借款、购买彩票等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人口详细信息、转款记录等;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春

2020年41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