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由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钟某某通过快手结为网友。自2018年8月以来,王某某谎称随礼、朋友借钱、扫某平台支付宝二维码、刷支付宝需要手续费等理由,要求钟某某转款。钟某某先后向王某某共转款人民币42500元。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住宿、餐饮、偿还他人借款、购买彩票等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人口详细信息、转款记录等;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春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