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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租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卖车信息,以买车需要交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卖车信息,以买车需要交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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