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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14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末,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认识了同一监室在押的被害人温某甲的儿子温吉宝。在双方交谈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得知了温吉宝的具体案情,谎称自己认识人,释放后可以帮温吉宝办理减刑事宜,取得了温吉宝的信任。2016年2月末,被告人王某某真的被释放,温吉宝更加信以为真,遂将其父亲温某甲的联系方式告知了王某某,并委托王某某帮其办理减刑一事。

2016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给被害人温某甲打电话,告知了温吉宝在看守所的情况,并谎称自己认识公检法的人,可以帮其儿子温吉宝办理减刑一事,取得了被害人温某甲的信任。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找领导走动关系需要钱为由,向被害人温某甲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被害人温某甲让其女婿张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0万元。收到钱款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第一时间将钱款全部取现,并用于个人消费。

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温吉宝马上要开庭,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再次向被害人温某甲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被害人温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某提供的尾号为7512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人民币34万元。收到钱款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在第一时间将钱款全部取现,并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11月15日,被害人温某甲的儿子温吉宝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被害人温某甲多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归还钱款,而被告人王某某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一份、前科查询证明、温吉宝自述材料、在押人员存物及存款信息、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某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温某丙、温某丁、温某戊、温某己、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甲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李振双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94284**** 。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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