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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村民。2013年被害人宁某甲、李某某找到林某甲(已死亡)欲在**村**屯租赁土地,并明确了租赁条件(连片土地)和范围(场园地块和唐房营地块)。后林某甲将租地一事委托给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负责,其中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替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某乙负责与村民洽谈土地租赁事宜以及土地租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嗣后,在租地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林某甲以宋某甲、张某某、宋某乙的名义伪造了3份虚假的《土地转让合同》,共计13亩土地,并按照每亩地人民币12000元(以下币种同)的租金标准,先后共骗取土地承包租金156000元,归个人所有。

在后期部分村民土地置换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用自己家位于大架地块的土地与实际出租人薛某某位于场园地块的土地进行了置换。薛某某场园地块仅有2.2亩土地可以出租,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却将该置换土地的面积虚构为3.21亩,多虚构了1.01亩土地,按照每亩土地12000元的租金标准,骗取被害人租金12120元,归个人所有。

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明知被害人欲承租土地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亲友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韩某甲位于**村大架地块的土地冒充场园和唐房营地块的土地一同出租给了被害人,共签订6份《土地转让合同》,土地亩数共计14.92亩,其中高某某3.5亩、王某庚3亩、王某丁3.7亩、王某戊2.55亩、王某己1.5亩、韩某甲0.67亩,并按照每亩地12000元租金的标准,先后骗取被害人土地租赁金共计179040元,归其亲友所有。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骗取被害人土地租金人民币347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死亡证明、虚假土地转让合同、承租范围以外的土地转让合同、其他土地转让合同以及收款收据、委托书、收条、同案犯林某甲及其家属的银行流水、王某甲、王某乙的银行流水、民事案件法院庭审笔录、情况说明、出租人信息名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韩某乙、张某某、宋某丙、林某乙、王某辛、王某壬、王某丙、高某某、王某丁、宋某丁、王某癸、万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乙、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案犯林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代理检察员:  李振双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94119****;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30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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