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9002195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区**滩**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区**号)。2019年6月26日被临时寄押在石狮市看守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7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9年8月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9日,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王某某实际控制的重庆**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外贸代理出口协议,合作出口货物“布”,协议有效期一年。2012年6月25日,重庆**工贸有限公司注销。
2013年7月,经王某某介绍,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拟与许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建立出口合作关系。
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6月25日,经王某某介绍,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许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许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766份,税额12166208.1元。后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营出口名义向厦门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收到出口退税款11450548.96元。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述两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为牟取利益,仍介绍许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资金回流等帮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燕
2020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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