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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身份证号码5130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泉州**包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晋江市**城**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0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乙(已故)等人用他人身份在南京市江宁区注册成立南京*甲纺织有限公司、南京*乙纺织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江宁区**街道**路**号。后黄某甲等人先后多次从税务机关领取上述二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泉州**包袋有限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代价,让他人以南京*乙纺织有限公司虚开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泉州**包袋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338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3970.94元;让他人以南京*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泉州**包袋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467600元,税款合计67941.88元。泉州**包袋有限公司共抵扣税款人民币101912.82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单位泉州**包袋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并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公司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金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泉州**包袋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检察官助理:朱 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95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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