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入职广州**双誉商贸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拓展该公司有关铜材方面的收购、销售业务。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公司的名义从公司供货商鹤山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价值人民币760873.8元的铜棒,再伪造送货单谎称送货给客户开平市水口镇**五金制品厂、开平市水口镇**五金厂,假冒收货人签名侵吞上述铜棒;被告人王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从客户开平市水口镇**五金厂处收取退回的铜糠4441公斤未上交公司,造成其公司损失人民币141223.8元。广州**双誉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9月发现后与被告人王某某协商不成,于2015年5月份报案。2017年6 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桥南街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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