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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5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均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广州**双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为广州市南沙区**镇。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入职广州**双誉商贸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拓展该公司有关铜材方面的收购、销售业务。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公司的名义从公司供货商鹤山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价值人民币760873.8元的铜棒,再伪造送货单谎称送货给客户开平市水口镇**五金制品厂、开平市水口镇**五金厂,假冒收货人签名侵吞上述铜棒;被告人王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从客户开平市水口镇**五金厂处收取退回的铜糠4441公斤未上交公司,造成其公司损失人民币141223.8元。广州**双誉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9月发现后与被告人王某某协商不成,于2015年5月份报案。2017年6 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桥南街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8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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