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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临**县**街道**古街会计,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街**号。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临**县**街道**街会计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409297元。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临**县**街道**街会计的职务上的便利,在临沭县**街建设“户户通”道路硬化工程中,以**村工程发票冒充本村工程发票村集体入账,侵占村集体资金390000元。

2、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临**县**街道**街会计的职务上的便利,以重复领取2013年度工资的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80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临**县**街道**街会计的职务上的便利,在**街会计交接期间,以重复支出的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112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天翔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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