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2011年9月20日因赌博行为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农历12月初至2020年正月初六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蔡某某、许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后三人另案处理)合股通过手机微信使用“**”APP创建赌博俱乐部,每间房间—次能容纳10人参与赌博,每20盘系统自动退出房间并结算分数,每天收场进行结算;当参赌人员较少时,由蔡某某、许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进入赌博房间凑人数,输赢各人承担。该群共有成员20多人,以“鱼、虾、蟹”形式设赌,赌注以虚拟筹码1-2万分不等(筹码1分为人民币1分钱),赔率为1赔2倍至4倍的方式设赌进行赌博。设赌期间,王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蔡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2020年4月8日20时多,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22日10时多,被告人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微信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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