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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破坏交通工具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住******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汾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晚上21时,被告人王某某怀疑其女友武某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即驾驶晋J****1汽车从本市**镇**村去到本市**镇**村被害人武某某家外。后发现武某某前夫常某某驾驶的晋J****5轿车停在门外,王某某恼火,拿出手钳子欲与武某某、常某某打架。因武某某家院门已锁,王某某即从院外拾起堆放的碎石朝武某某家院内乱砸,将玻璃砸烂后,王某某藏匿于院外武某某停放的晋J****3越野车车后,等待二人出来打架,等待未果,王某某钻入二人车下,用工具将晋J****3、晋J****5两辆车的刹车油管剪断,并将晋J****3被剪断后流出的刹车油用院外的沙土覆盖遮掩,随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武某某、常某某在家中发现有人将玻璃砸烂未敢立即出门,联系其父武某甲后欲出门查看,发现院门被人从外反插,即与常某某从院墙翻出院外,由武某某驾驶晋J****3轿车、常某某坐于副驾驶座位去其父亲处,发动着汽车后即发现车辆刹车失灵,由于武某某家外道路为二百余米长的大陡坡且路旁为深沟,武某某驾车无法操控,致使车辆撞于路旁石墙,造成车辆损坏、二人受伤的后果。被告人王某某当晚23时许驾车逃窜至汾阳市452县道汾向公路4公里处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基地门口弯道(峪道河镇下张家庄村村口)时,车辆右前部与路旁石墩相撞,王某某不顾其晋J****1车右前轮胎损坏的情况下继续驾车逃窜,一直驶回汾阳市演武镇白石村一汽车修理厂。案发后,该车被我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金龙司法鉴定意见,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割断汽车刹车油管的方式,破坏车辆制动系统,导致车辆撞毁、两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钧

2019年10月1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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