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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9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八千办事处**村**超市上班期间,趁被害人蔡某某不备,将蔡某某放在超市黑色背包内的现金6000元人民币盗走。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收到条;

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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