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9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八千办事处**村**超市上班期间,趁被害人蔡某某不备,将蔡某某放在超市黑色背包内的现金6000元人民币盗走。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收到条;
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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