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2001年9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衡阳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衡阳县**镇**广场十字路口的马路边发现肖某某停放的自行车,自行车车筐里有一个黑色单肩背包,王某某遂将背包偷走,包内有1700余元现金、VIVO手机一台、价值900元的富森购物卡一张及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物品。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肖某某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
检察官助理:吴桑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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