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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现住址: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宁波街北****,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乌鲁木齐市****大动脉物流员工,2019年年初开始因沉迷网络赌博游戏,将工资挥霍后,心生歹念,在被害人蒋某某使用手机微信向他人支付款项时,偷窥到被害人蒋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2019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蒋某某位于乌鲁木齐市****大动脉物流伊犁专线的办公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偷走,其在回家途中,将被害人手机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卡内10000元充值到被害人微信零钱,后其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将10000元钱充值到其自己赌博游戏账户,被告人王某某在作案后将被害人蒋某某手机丢弃,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927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5日主动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盗窃作案的事实,被盗钱物已归还失主,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一份;立案决定书一份;传唤证一份;拘留证一份;拘留通知书一份;

(2)提请批准逮捕书;

(3)社会危险性说明;

(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5)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

(6)释放通知书;拘留释放证明书;

(7)报案材料一份;

(8)抓获经过两份 ;

(9)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一份;

(10)被害人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

(11)被告人王某某指认现场照片2张;

(12)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出具被害人谅解书一份;借条一张;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9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辉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宁波街北****,联系电话1305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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