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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到本辖区****地铁站A出口停车棚,将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王牌电动车盗走,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0元。

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三面照,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栋*单元**,联系方式1592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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