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司法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0日、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江汉区**楼“**茶”饮料店内,趁被害人杜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电脑旁的一部苹果IPHONEX(银白色64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6月11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民事赔偿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视频截图;5.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智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看守所;
2.移送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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