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同年11月1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新乐市**镇**村李某某(已判)驾驶厢货车(冀**)行至曲阳县**镇**村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去村里寻找盗窃目标,李某某驾车伺机接应。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曲阳县**镇**村刘某甲家院内西侧窃取一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刘某甲在发现三轮车被盗后,找到本村贾某甲、贾某乙父子及刘某乙,分两路查找盗车的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窃取的三轮车在241省道**村西与李某某会合后,二人欲将三轮车装上厢货车时,被随后追来的贾某甲、贾某乙父子将车拦住,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车逃离,贾某乙驾车对其进行追赶,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跑,李某某当场被贾敬标及赶来的刘某甲、刘某乙抓获。经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甲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0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