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店”,盗窃被害人果某某OPP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和普某某VIV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并将VIVO手机以350元的价格销赃。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追缴涉案手机2部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果某某、普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