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2月3日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早,被告人王某某在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上班期间,用起子将工友施某某浴池更衣室的柜子撬开,盗窃施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note10手机、一个棕色钱包,钱包内有1000元现金以及银行卡、身份证、饭卡等物品。后王某某使用施某某的饭卡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283元,其他物品藏匿于凤台县桂集镇黄庙居委会前王队的家中。2019年7月10日,民警将以上被盗物品起获并返还失主。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2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刷卡记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6.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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