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县**镇**村**号,现住地:山东省淄博市**区二十里**村。199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999年7月2日因盗窃被撤销缓刑,同年7月12日释放。2001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3年1月25日释放。2020年10月27日,其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周某某**路街道办事处**村**号张某某的家中,盗窃未开包的软包玉溪牌香烟六盒。
2、2020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周某某**路街道办事处****村***号杨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3、2020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周某某**路街道办事处****村***号潘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
4、2020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周某某**路街道办事处****村***号李某某的家中,盗窃现金6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