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7月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0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3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元磨高速公路上行线墨江服务区,上到一辆景洪至昆明的云******卧铺车内,将乘坐该车15号铺位的陈某某的一部小米牌手机盗走,王某某再次伺机作案时被乘客发现并报案。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小米黑鲨Helo手机价值2799元。

破案后,被盗小米黑鲨Helo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