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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村**,现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是阳西县**镇某工厂的工友,陈某某因不懂银行ATM提现操作,平时会叫王某某在一旁帮忙协助,王某某趁机记下陈某某的银行卡密码。2019年12月17日18时许,王某某和陈某某下班后,两人一起回到阳西县**镇某工厂的员工宿舍,陈某某先去洗澡,期间,王某某趁机将其床上的钱包内的一张中国银行的储蓄卡偷走。同年12月18日、19日,王某某去到阳西县新圩镇农村信用社通过ATM取款机将陈某某银行卡内的38700元取走。同年12月25日,办案民警将王某某抓获,在其住处缴获被盗现金38700元、中国银行储蓄卡1张和农村信用社ATM机提现小票8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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