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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因犯盗窃罪, 于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嘉恒家居后停车场,以拉车门方式盗走被害人宋某某来停放在此处的浙C53****汽车内的硬币十几元以及香水一瓶;

2.2020年1月2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某在灵溪镇春晖路2-2号一家修车店门口以拉车门方式盗走浙C91****与浙C3FC00汽车内的一些硬币与两瓶香水;

3.2020年1月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家堡路178-17号门口,以拉车门方式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YU****汽车内的零钱5元与中华香烟三包(价值人民币126元);

4. 2020年1月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嘉恒家居后停车场,以拉车门方式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N7****汽车内的零钱1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不起诉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谢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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