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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村*区**号**潮州菜馆门口前,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小轿车里面现金人民币24600元。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王某某身上缴获用于分赃转账的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芬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情况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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