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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297号

被告人王金开,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2017年6月21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12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开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10时许,被告人王金开潜入宝安区新桥街道**东路**号**厂205宿舍,盗走被害人黎某某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后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销赃。2019年08月26日,被告人王金开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盗窃现场楼道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金开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开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开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金开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手机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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