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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淮阳县**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东阳市银泰城一楼麦檬服装商行店长期间,虚构店铺销售金额,利用其本人和其朋友的手机号注册的会员账号,窃取银泰商业有限公司奖励给会员的积分,后其在银泰商业有限公司的“喵街”APP上购物,用积分抵扣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84000余元(100积分可抵扣人民币1元)。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以上述方式窃取积分2967000分,在“喵街”APP上购物抵扣时被银泰商业有限公司发现,该笔订单被拦截。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扭送致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交易记录、销售情况登记表、积分清单、购物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单某某、胡某某、邵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萍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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