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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银色“**”牌摩托车窜至正阳县**乡**庄附近时,窜入被害人余某某家中行窃,被余某某发现,王某某随即跳窗并驾驶摩托车逃走。余某某立即开车追赶,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陷入泥沟后,其将摩托车丢弃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至正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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