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五华区万科城9号地块仓库旁,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600元电动自行车一辆。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规劝下投案,被盗电动车已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景
检察官助理:侯登元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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