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广场**房的客厅里,盗窃被害人魏某某放在冰箱旁边桌子上的一个钱包(钱包里面有7张信用卡分别:中信1张,招商2张,建设1张,平安2张,浦发1张;6张储蓄卡分别为:招商1张,中国1张,民生1张,光大1张,工商l张,农行2张,现金人民币200元,美金30美元,泰珠200元,缅币200元,天梭手表一只)后逃离现场,并将盗窃来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5268************)盗刷人民币1000元、浦发信用卡(卡号:6221************)盗刷人民币6100元后供自己挥霍。2019年12月26日1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场**号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在该房间内查获魏某某被盗窃的天梭手表一只(价格鉴定为人民币500元),缴获的该被盗手表已发还被被害人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辨认;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缴获被盗物品照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信用卡交易明细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5、涉案现场监控视频和截图;6、被告人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等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瑞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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