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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17号 

  被告人王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村**组。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2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红色男装摩托车窜至**镇**社区**银行门口工地处实施盗窃,王某某先用一把美工刀将被害人杨某某工地地面上一条长约30米电缆线(价值3672元)割断并盗走,于次日以600元销赃。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29日13时许在**镇**社区**城**店抓获王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无牌红色摩托车一辆及赃款300元。破案后,涉案电缆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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